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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動态】最高院:破産債權确認之訴不受15日期限限制
發布日期:2023-03-24     閱讀量:28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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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民再95号,2022-6-10發布

 裁判要旨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破産法解釋(三)”)第八條所規定的“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yì)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後,異議(yì)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yì)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yì)核查結束後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産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yì)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确認債權債務關系”内容看,該條款并非作出債務人超出15日不得提起訴訟的規定。

 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宣城市政公司與宣城安美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宣城市政公司按合同約定爲宣城安美公司實施了園區内道路瀝青混凝土工程,宣城安美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宣城安美公司進入破産程序後,宣城市政公司申報債權,管理人以未在法定期間内主張工程價款優先權爲由,認定工程款爲普通債權,于2020年6月22日提交第二次債權人會議(yì)核查,并告知(zhī)宣城市政公司債權異議(yì)程序及起訴時限。宣城市政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确權之訴,一、二審以宣城市政公司未在債權人會議(yì)核查結束後十五日内提起債權确認訴訟爲由,駁回起訴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宣城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宣城安美文化産業投資有限公司破産債權确認糾紛民事再審民事裁定書(shū)》認爲,宣城市政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起訴要求确認工程款優先權,該起訴日期距離(lí)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yì)對案涉債權進行核查認定日期雖已超過了破産法解釋(三)第八條所規定的15天,一、二審認定宣城市政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法定期限,不符合案件受理條件,适用法律錯誤。最高法院裁定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皖民終765号民事裁定及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18民初145号民事裁定,指令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法律規定 

《企業破産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yì)核查。第二款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yì)的,可以向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款未規定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期限。

 司法解釋 

2019年3月27日年頒布的破産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yì)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後,異議(yì)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yì)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yì)核查結束後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産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yì)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确認債權債務關系。

 專家觀點 

中國人民大學王欣新教授在2019年8月15日的《人民法院報》認爲,對《破産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的異議(yì)人提起債權确認訴訟的十五日期限,不能理解爲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應當且隻能是(shì)與企業破産法債權申報期限相(xiàng)同性質的附不利後果承擔的引導性規定,否則既不合法理,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能合理存在的本意,且會損害異議(yì)人的法定權利,并因漏洞百出而無法公正實施。

 地方高院司法規範規定 

總結各地高院對于債權人逾期不起訴的處理意見(jiàn),大體以2019年3月破産法司法解釋(三)發布爲界持兩種意見(jiàn)。之前的處理意見(jiàn):管理人有權提請管轄法院按無異議(yì)确認,逾期提起訴訟的,管轄法院不予受理;之後的處理意見(jiàn):異議(yì)人若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訴訟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申請順延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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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方麗晴 宋崧 韓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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