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危險物品儲存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危險作業罪”。兩罪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fàng)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危險作業罪”: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xiàn)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産作業活動的。
單從罪狀描述上看,“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爲構成哪種犯罪難以判斷,筆者對兩個罪名的區分分析如下:
危險犯包括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屬于立法推定的危險,隻要行爲人實施了立法所推定的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爲,就構成抽象危險,不需要法官進行具體驗證查明。
而具體的危險犯中的危險是(shì)實害結果發生的危險,需要法官根據行爲時的情況加以具體判斷。
危險作業罪與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兩罪均屬于具體的危險犯,不同的是(shì),危險作業罪是(shì)純正的具體危險犯,隻需要具有重大現(xiàn)實危險性即可構罪,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同時包含了危險和實害的混合評價,需要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實害結果才能構罪。
即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符合造成人員(yuán)重傷或者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等七種情形的,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才需立案追訴。這也是(shì)兩罪法定刑差距較大的原因。
職業犯是(shì)指犯罪構成預定将一定的犯罪作爲職業或者業務反複實施的犯罪。
危險作業罪要求在生産、作業中,表明了該罪的職業犯屬性,犯罪主體隻能是(shì)從事生産、作業活動的特殊主體,不從事該職業的人不能成立本罪。例如,甲将劇毒危險化學品盜竊後帶回家中儲存,即使發生重大現(xiàn)實危險性,依然不成立危險作業罪。對“生産、作業”的理解可結合《安全生産法》。
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行爲人不要求具有特殊職業身份。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未規定單位犯罪,即危險作業罪隻能處罰自然人,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是(shì)雙罰制,既可處罰自然人,也可處罰單位。
在客觀方面看,危險作業罪表現(xiàn)爲行爲人在生産作業中違規儲存危險物質具有重大現(xiàn)實危險性;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表現(xiàn)爲行爲人非法儲存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從罪狀描述上看,兩者在特殊情形下存在競合關系。
對兩罪适用的區分,首先進行發生範圍的識别,若行爲人不具有生産、作業的前提,則不能适用危險作業罪。其次進行損害後果的識别,如前所述,危險作業罪是(shì)純正的具體危險犯,隻需具有重大現(xiàn)實危險即可構罪,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構罪需要危險與實害的雙重評價。若行爲人具有生産、作業的前提,則危險作業罪可看做是(shì)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未遂犯,一旦出現(xiàn)實害結果或存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則可适用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
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在公安系統工作多年,取得公安機關高級執法資格,曆經刑偵、治安、經偵等部門,負責偵查、情報、法制等工作,辦理過大量刑事案件,具有豐富的案件偵查經驗,在職期間被納入省公安廳法制人才庫并受聘擔任某市公安局法制教官。從事律師工作以來,主攻刑事辯護,擅長領域爲涉金融、經濟相(xiàng)關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等,辯護實戰經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