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17時35分,樂清警方接群衆報警稱其女兒趙某(20歲、樂清人)于當日13時,在虹橋鎮乘坐滴滴順風車前往永嘉。14時許,趙某向朋友(yǒu)發送“救命”訊息後失聯。接報後,樂清警方高度重視,立即啓動重大案事件處置預案,全警種作戰,并在上級公安機關的全力支持下,于25日淩晨4時許,在柳市鎮抓獲犯罪嫌疑人鍾某(男、27歲、四川人)。經初步偵查,該滴滴司機鍾某交代了對趙某實施強奸,并将其殺害的犯罪事實,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這則簡短的新聞報導,在近日引發了社會各界的激烈讨論。作者謹以一名法律人的身份,受邀對滴滴順風車事件進行評析。鑒于篇幅和對滴滴公司順風車闆塊實際運作情況了解有限,本文僅以學術探讨的方式就此事件對以滴滴爲代表的互聯網企業在類似事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簡單探讨,如有不當之處,還望廣大讀者斧正和諒解。
一、互聯網平台法律責任的邊界問題
從筆者個人的工作學習經驗出發,我認爲本起事件在法律領域需要關注的重點是(shì)滴滴出行作爲互聯網平台在司機涉嫌強奸并殺害女乘客一案中所應承擔的責任與事前和事後的義務以及這些責任與義務邊界在哪裏的問題。
首先我們對滴滴出行中的順風車業務進行法律定性,根據滴滴出行對順風車業務的推廣和宣傳資料我們可以判明,這種業務在法律上屬于居間服務。所謂居間,是(shì)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shì)爲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我們确定了滴滴順風車的法律屬性,接下來就可以分析滴滴平台對居間服務所應承擔的義務了。以及《合同法》及相(xiàng)關法律法規,居間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信息披露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及時向委托人披露合同訂立的信息。
2、忠誠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提供交易的信息。
3、承擔居間費(fèi)用的義務。居間活動的費(fèi)用由居間人負擔,委托人或交易方不再另行支付。
4、隐名和保密義務。居間人應嚴格根據委托人的意願公開或不公開指定的信息,如有違反,居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爲保障委托人權利,而在特定情況下介入的義務(不是(shì)權利)。
把視野聚焦到本起事件,即滴滴客服未及時提供信息導緻報警時間拖延,被害人喪失求生機會這一點上,即滴滴平台未正确履行居間服務的義務,沒有把握好保障乘客安全與司機隐私的平衡。
二、保障乘客安全與司機隐私的平衡
隐私權保護是(shì)互聯網平台企業比較關注的法律領域,但(dàn)在本起事件中,滴滴公司在産品架構設計時未正确理解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政策對于合作司機隐私權保護的邊界以及在保障乘客安全上未在現(xiàn)有技術可以實現(xiàn)的範圍内盡到企業的責任(含居間人的介入義務)。
依據《網絡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網絡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洩露、毀損、丢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毀損、丢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告知(zhī)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和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由此可以理解滴滴客服拒絕在未經請示的情況下向來電者提供司機信息的邏輯原因。
但(dàn)是(shì),滴滴客服不知(zhī)道法律對司機隐私保護是(shì)存在例外情形的。
《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第8.5條的規定:共享、轉讓、公開披露個人信息時事先征得授權同意的例外以下情形中,個人信息控制者共享、轉讓、公開披露個人信息無需事先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
a) 與國家安全、國防安全直接相(xiàng)關的;
b) 與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xiàng)關的;
c) 與犯罪偵查、起訴、審判和判決執行等直接相(xiàng)關的;
d) 出于維護個人信息主體或其他個人的生命、财産等重大合法權益但(dàn)又(yòu)很難得到本人同意的;
e) 個人信息主體自行向社會公衆公開的個人信息;
f) 從合法公開披露的信息中收集個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聞報道、政府信息公開等渠道。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爲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然而客服請示導緻警方錯過最佳解救被害人時間窗口的錯誤根源并不在客服本身,而是(shì)在于企業,在于企業的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yuán)對資本的瘋狂追逐與對法律的淡漠。引發乘車人被害的原因根植在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思維方式中,體現(xiàn)在企業的管理架構、薪酬激勵結構以及産品設計中,而樂清那位20歲的女孩被奸殺而無法及時得到解救隻是(shì)這些根源性問題的必然産物和犧牲品而已。
三、傲慢(màn)的賠償方式與未及時道歉的總裁
本起事件中,滴滴公司發布了聲明:“由于平台每天會接到大量他人詢問乘客或車主的個人信息的客服電話(huà),而我們無法短時間内核實來電人身份的真實性,也無法确認用戶本人是(shì)否願意平台将相(xiàng)關信息給到他人。所以我們無法将乘客和車主任何一方的個人信息給到警方之外的人,希望能獲得公衆的諒解。我們在接到趙女士親屬電話(huà)反饋後建議(yì)盡快報警,并在接到警方依法調證的需求後及時提交了相(xiàng)關信息。……我們會繼續積極配合警方,同時全力做好家屬後續善後工作。我們承諾,無論法律上平台是(shì)否有責,以及應當承擔多少責任,未來平台上發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參照法律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标準給予3倍的補償。”截止至該聲明發布時,滴滴CEO在廣大人民群衆的一片憤慨與譴責中,仍未出面道歉。
四、對資本瘋狂追逐與對法律的淡漠
針對滴滴順風車事件,《人民日報》發布文章《網絡平台不能隻有“資本思維”》以回應互聯網企業在快速擴張、追逐資本的時候不能忘記企業責任,不能忘記廣大人民群衆的利益。從廣大人民群衆切身利益保護的角度看,企業應當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shì)正确的學習、理解、遵守國家現(xiàn)行的政策法規,就是(shì)要在企業創立、企業管理運營、産品設計與運營維護等全方位做到尊重法律、依法辦事,而不是(shì)先把錢“弄”到手再說,而不是(shì)遠遠地超越了靈魂在資本市場狂熱地競相(xiàng)追逐。
從技術上分析,如果滴滴公司真的做到以上這些,在滴滴軟件的醒目位置直接設計了報警功能,用戶在遭遇危險時可以通過一次點擊直接報警,之後手機進入不可關閉的錄音錄像與自動向最近的警方發布定位信息與司機、乘客與車輛信息;在司機擅自改變行程時,系統自動提醒乘客注意乘車安全。如此雖然不能完全類似悲劇的發生,但(dàn)至少盡到了企業的責任。
從應急管理上分析,本次滴滴出行公司的應急管理(或危機公關)是(shì)非常失敗的。從事情發生前客服向上彙報的漫長等待到案發後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聲明(既主動允諾的高于法律規定的賠償,又(yòu)招緻了廣大網民的一片指責)。
這到底是(shì)爲什麽?
追根溯源,是(shì)民營企業對資本的狂熱追逐。
對企業而言,政策法律以及應急管理方面的投入屬于“純消耗”,企業重視程度不高。如果在企業在設立、運營、維護過程中重視政策法律,就需要在企業管理層之上設置律師或律師團隊,這會在很多方面增大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時間、經濟、精力成本,也會客觀上形成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yuán)的監管,因此企業高級管理人員(yuán)不希望實際控制人聘請高高在上的律師對企業管理工作挑三揀四,甚至因此影響企業的用人與薪酬激勵。企業實際控制人更喜歡能夠創造價值引來資本的高管團隊而不是(shì)律師,在企業實際控制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律師限于職責和時間成本很容易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yuán)格格不入而最終與企業終止合作。
其次,每一款産品的法律介入, 輕則增加研發成本,延長研發周期,重則可能否定産品(雖然有些産品最終也會被否定,但(dàn)公司高管的利益與公司利益以及企業實際控制人利益并不完全重合),律師類似于監管部門的預審職責與公司高管的個人利益之間存在直接沖突。
以上兩點導緻企業一般不願意在政策法規領域投入時間、精力、資金來聘請律師指導業務,對企業家而言,最大的心理障礙是(shì)他們習慣于把律師當做雇員(yuán)(甚至是(shì)普通員(yuán)工)來對待和管理,最終結果多爲不歡而散。
如果程維選擇了一位好律師并給予充分的配合,滴滴其實可以處理的更好一些。
事前處理方面,如果客服部門進行了哪怕最簡單的政策法規培訓,客服或者客服部門管理人員(yuán)也可以知(zhī)道遇到此類情況,可以采用滴滴公司代爲報警的方式(線(xiàn)路已經偏離(lí)預設行程、乘車人失聯、乘車人親友(yǒu)電話(huà)告知(zhī)報警)來回避對司機信息保護的問題(因爲是(shì)直接由滴滴提交給警方而不用再核實警務人員(yuán)身份)。本次事件滴滴被攻擊的重點恰恰是(shì)因爲内部管理問題耽誤了最寶貴的警方解救被害人的有效時間。(然而對資本的追逐必然導緻企業更重視合作車輛的數量、運營規模等數據而不是(shì)用戶體驗和用戶安全,因爲前者直接關系到企業資本運作,後者必要時可以妥協和犧牲。簡單來說,一部分企業首先關注的是(shì)怎樣賺到錢,而不是(shì)否合法或者服務的對象會遭遇什麽。)
在事後危機公關方面,出現(xiàn)如此重大的事件,程維作爲CEO應當立即緻歉,這沒什麽好猶豫的。至于緻歉的内容,應當交由律師審核或代爲起草,廣大人民群衆要的是(shì)一個态度,監管部門要的也是(shì)态度,而滴滴在這方面并未給出各方想要的答案。至于賠償金額,我個人認爲那是(shì)法律範疇,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來處理,CEO不必過問具體金額,公司更不宜以資本家的姿态向弱勢群體抛出3倍賠償的傲慢(màn)嘴臉,這種聲明無論對企業形象還是(shì)對企業後續的IPO都是(shì)有害無益的。
也許,對于廣大民營企業家來說,是(shì)時候重新考慮下對律師的定位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