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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 百瑞律師持續關注--刑事法律分析
發布日期:2018-07-28     閱讀量:700     分享到:

 2018年7月25日,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圓滿舉辦了疫苗事件法律研讨會,會後參與律師一緻認爲,疫苗事件刑事法律分析迫在眉睫。

 

 

2018年7月27日下午,百瑞所再次針對疫苗事件從刑事法律視角展開專項分析研讨會。本次會議(yì)由百瑞所高級合夥人、醫藥健康事務部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yuán)會副主任龔楠律師主持。首先,由在醫療法律服務領域有豐富經驗的範貞律師對不符合規定的疫苗可能導緻的危害性進行分析和梳理。随後刑事訴訟部王主律師就疫苗事件涉及的刑事法律問題發表了真知(zhī)灼見(jiàn)的專業意見(jiàn)。
 
 
王主律師首先呼籲疫苗事件能夠在被國家領導人高度重視、社會輿論突破理性思維并形成一緻譴責态勢的情況下,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辦理能夠真正做到以客觀事實爲基礎,依法、依規做出公正處理,不受社會輿論的影響。接着,王主律師對于涉及的兩起疫苗事件,從刑事法律規定和當前所了解的事實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王主律師認爲: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下稱《藥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逐條解析後,認爲問題疫苗與《藥品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假藥不符,可能符合《藥品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劣藥。但(dàn),生産、銷售劣藥罪系結果犯,需要發生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在現(xiàn)有所知(zhī)的事實下,問題疫苗并沒有産生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結果,故不構成生産、銷售劣藥罪。
 
 
根據當前行政處罰決定書(shū)公示的内容可知(zhī),特定批次的百白破疫苗存在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被認定爲劣藥;沒收違法所得858840元。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生産、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産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dàn)是(shì)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故,疫苗事件可能涉及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王主律師同時認爲,疫苗事件的發生可能涉及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yuán)受賄罪、玩(wán)忽職守罪,放(fàng)縱制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yuán)行賄罪等其他刑事犯罪。 
 
最後,王主律師還與大家分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心得和體會,并詳細闡述了如何高效閱卷、如何與當事人有效溝通等具體的經驗和方式。王主律師特别呼籲,在司法共同體的大環境下,對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更需要以專業、敬業的工作态度和職業精神,真正融入到法治中國的建設之中。
 
刑事訴訟部主任于小剛律師對王主律師的發言進行了補充并總結,其特别強調:雖然行政處罰中對疫苗認定爲劣藥,但(dàn)該認定不能當然的作爲刑事證據使用,這是(shì)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給與關注的。高愛國律師對獸藥領域疫苗的标準進行了闡述與分享。劉國文等律師對刑事法律分析亦發表了有價值的專業意見(jiàn),并再次強調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更應當理性、客觀地看待和分析,切忌情緒化。
 
百瑞所疫苗事件刑事研讨會在熱烈的氛圍中圓滿結束。此次會議(yì)同樣有分所和社會各界人士130餘人共同在線(xiàn)觀看了直播。
 
 
2018年7月28日(周六)下午2點,百瑞所将與中國法學會法治文化研究會新聞宣傳專業委員(yuán)會、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新聞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疫苗問題研讨會,從事件當事各方的法律基礎關系、行政法律适用、公司證券法律适用、刑事法律的其他問題等不同視角,進一步分析疫苗問題。明日的研讨會将繼續通過www.douyu.com/bairui 網絡直播間進行直播,同時還将有其他多個媒體的關注和參與,歡迎社會各界關注疫苗事件的人事共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