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MadamZhang的家族信托被“擊穿”,這幾天相(xiàng)關消息被新聞媒體熱議(yì)。根據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2022]SGHC 278這份判決書(shū),其披露的内容爲債權人提出的MadamZhang在新加坡開立的兩個銀行賬戶指定接管人的要求,獲得法庭支持。MadamZhang的家族信托被“擊穿”一事,究竟是(shì)對一種虛幻鏡像的警醒或還是(shì)針對已經設立或将要設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的一次提醒?
兩年前筆者在威科先行法律庫、智合發表過關于家族信托的有關文章,曾從中介機構服務高淨值客戶的三個維度提示相(xiàng)關信托法律規定:一、家族信托核心需求和目的正當性,以及傳承資産的合法性,傳承資産是(shì)否存在所有權糾紛,确保信托财産無瑕疵。三、家族信托成爲家族資産傳承選擇方式最佳選擇之一,同時提醒關注要注意信托财産的獨立性,信托财産的最終歸屬性和委托人的權利才能确保傳承目的的落地。最後特别提出“家族信托因其長期性,在其漫長的生命周期中,制度規範是(shì)唯一确定性保障。”從法學家的眼中,信托是(shì)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做出的重要貢獻,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梅特蘭(F.A.Maitland)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最獨特的成就是(shì)什麽,那就是(shì)曆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托理念,我相(xiàng)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這不是(shì)因爲信托體現(xiàn)了基本的道德原則,而是(shì)因爲它的靈活性,它是(shì)一種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的制度。”設立信托的一大優點,是(shì)使信托設立人(信托财産的原始所有人)能憑借信托設計将其對财産支配的自由擴展到無以複加的地步。而信托設立人對财産支配的自由集中體現(xiàn)在信托目的之中。正如美國信托法權威斯科特所說:“信托的應用範圍可與人類的想象力相(xiàng)媲美。”境内外信托的法律規定及依據各有不同。因信息披露的原因,目前MadamZhang家族信托被“擊穿”信息源自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書(shū),是(shì)否上訴,結果尚未定論。而信托法中最需注意的就是(shì)信托受托人的權力和義務,而與此相(xiàng)對應的是(shì)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問題。如下僅從境内家族信托(含保險金信托)的法律維度,予以闡明,家族信托并非虛幻的泡影,而應在理解和清晰界定爲一種金融工具的定性基礎上,善于運用這一充滿活力的金融産品之特有的規則,實現(xiàn)包括傳承目的在内的定量目标。設立信托的核心是(shì)三個确定性的要求,即設立信托意圖的确定性、信托包含财産的确定性以及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爲此,本文将從設立信托的三個确定性的一些基本規則維度出發,從信托設立的有效性角度予以說明。1、信托是(shì)一種信任關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其中一方持有财産權,并負有爲他方的利益保持或使用該财産的義務;2、信托是(shì)關于特定财産關系,其中受托人爲了一人或多人的利益而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Legal Title),而後者作爲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Equiteable Title);3、信托是(shì)指根據遺囑或生前宣言(Inter Vivos Declaration)所作的一種安排,其中受托人依據衡平法院或遺囑鑒證法院的一般規定,爲了替受益人保護和維護财産而享有該财産的所有權。以上三種代表性的定義都可以看出。信托中财産的受益權從财産的所有權中獨立出來,與财産所有權分屬于不同的人,即受益人和受托人。受托人享有财産所有權,受益權歸屬受益人。英美法系基于其衡平法和普通法曾長期相(xiàng)互獨立以及信托孕育于衡平法的曆史事實,将受益人的受益權稱作“衡平法上的所有權”(Equitable Title),而将受托人的所有權稱作“法律上的所有權”(Legal Title),從而産生了“雙重所有權”。很明顯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中的兩種所有權不能混同。一旦混同後的法律後果,失效信托的幾種情況(含規避債權人的信托),本文提及的案例成爲鮮明的反證案例。衆所周知(zhī),信托誕生于英國,大陸法系在學習信托立法的過程中,由于大陸法系沿襲的羅馬法上的“一元所有權”觀點,并不存在衡平法系的土壤,因此信托的定義有所區别。日本信托法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shì)指将财産權轉移或爲其他處分,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對該财産加以管理和處分。”韓國信托法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shì)指設定信托(以下稱委托人)與接受信托人(以下稱受托人)間,基于特别信任關系,委托人将特定财産轉移或爲其他處分給受托人,使受托人爲一定人(以下稱受益人)的利益或爲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财産的法律關系。”我國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shì)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爲。”綜上信托定義,信托委托人的财産所有權在信托設立成立後的法律關系中已經不存在。英美法系雙重所有權不包括委托人的所有權,大陸法系約定的信托資産所有權也不再由委托人擁有和行使。因其财産所有權的喪失,對委托人的合法信托資産的債權主張和稅務征收失去(qù)了基礎。設立信托意圖的确定性衡量标準之一,應自委托人明确轉移其财産所有權爲始。中國大陸家族信托的信托資産所有權的轉移,是(shì)否以交付爲标志?從中國信托法的規定以及參與設計我國信托法的周小明教授著作看,我國信托法基本延續了大陸法系有關信托的定義,但(dàn)并未在信托法第二條定義中如其他國家法律一般明确信托财産的轉移交付。而是(shì)使用“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的寫法。那麽“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如何衡量,是(shì)以簽訂合同爲标志還是(shì)兼顧财産所有權交付,以交付至受托人,信托方能成立? 2001年生效的信托法因爲要兼顧一元所有權及衡平法所有權,未能予以明示,成爲目前信托法中略顯含糊的一個答案。從參與立法的江平教授、周小明教授的觀點來看,此處系因爲明知(zhī)而予以模糊,我國信托立法中還是(shì)更爲高明的一個平衡。但(dàn)這不意味着立法者,将此重要的信托财産所有權即信托包含的财産的确定性問題擱置不問。我國信托法第七條信托的設立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确定的信托财産,并且該信托财産必須是(shì)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産。本法所稱财産包括合法的财産權利。”我國信托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一)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委托人以非法财産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财産設立信托;第十四條信托财産中規定“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财産是(shì)信托财産。受托人因信托财産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産,也歸入信托财産。”第十四條信托财産使用“取得的财産”的規定,同樣隐含了财産所有權的交付。從信托實務來看,以目前廣泛受到推崇的保險金信托爲例,在其合同的約定中,其實嚴格執行了信托财産的交付,方視爲信托合同的成立前提。即隻有保險金進入信托公司之後,方可視爲信托合同的成立。當然保險金信托因爲通過保險金受益權這種信托财産形成權,構造了保險金信托進而形成家族信托的資金來源的完整合法性。三、對信托契約的高度尊重和遵守,重點在信托财産所有權、信托受益權的保護大陸法系國家成熟的仍然是(shì)羅馬法上的一物之上隻有一個所有權,因此重視“要件導向”的思維模式,構成要件之一是(shì)委托人必須将信托财産轉移于受托人,而“所有權”又(yòu)是(shì)一元的,因此受托人擁有完全的所有權,進行實現(xiàn)上述提及的對财産的”管理和處分“。即大陸法系各國按照物權和債權的區分模式來構造信托的财産權,傳統意義上是(shì)指受托人取得所有權,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之權,并使受益人權利債權化。因此對信托契約的遵守,某種意義上是(shì)對信托财産所有權、信托受益權的邊界清晰。其中信托财産的所有權,法律體系較爲完善清晰。而伴随現(xiàn)代社會的發展及信托民事主體的自由約定權利,信托利益本身具有了更加廣闊的範疇,廣義上的信托受益權兼具了物權和債權的屬性。而在具體信托合同及約定中,将受益人權利債權化,仍需結合某一信托契約的具體約定而定。第四十四條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五條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第四十六條受益人可以放(fàng)棄信托受益權。 全體受益人放(fàng)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 部分受益人放(fàng)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fàng)棄的信托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确定歸屬:(1)信托文件規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第四十七條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dàn)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條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dàn)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條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托人意見(jiàn)不一緻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綜上對“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這一表述,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信托法對“信托受益權”及信托文件自由約定權益的保護。同時信托法對于信托受益權的規定,使得信托受益權具備作爲可流通财産的一些必要特征。如涉及到信托受益權的地方立法,如《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第三章債務人财産第三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應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實申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财産和财産權益:其中财産權益包括“(四)知(zhī)識産權、信托受益權、集體經濟組織分紅等财産權益; “”實務上信托受益權确實兼具了物權和債權的屬性。這一财産權益同樣在信托法第四十三條“受益人是(shì)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明确規定了信托受益權歸屬于受益人。楊萬裏曾有一詩“攔得溪聲日夜喧。到得前頭山腳盡,堂堂溪水出前村(cūn)”。2022年12月30日,《關于規範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zhī)(征求意見(jiàn)稿)》發布,銀保監會發言人答記者問,提出該通知(zhī)明确了分類維度,立足各類信托服務實質的不同特點,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産管理内容爲分類維度,将家族信托作爲資産服務信托項下财富管理受托服務信托的子項之一。對委托人必須是(shì)單一個人或單個家庭、家族信托金額或價值不低于1000萬、不得爲純自益信托,受益人必須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員(yuán);兼具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職能,單純以追求信托财産保值增值爲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财性質的信托業務不屬于家族信托,因此家族信托的有效設立必須需要包括财産規劃、風險隔離(lí)、資産配置、教育、公益慈善等資産服務管理實務元素。回顧曆史,信托制度的确立起源是(shì)爲了實現(xiàn)衡平法的“正義和良心”,發展進程中因信托這富有想象力的應用範圍,而不斷處于法律發展變革的前沿,萬紫千紅總是(shì)春,家族信托在國内的蓬勃發展,萬變不離(lí)其宗,仍需我們不斷回顧信托設立的三個确定性要求,方能做到無邊光景一時新。
戴慶康著《國際信托的法律沖突與法律适用》東南大學出版社,2009年6月
周小明著《信托制度比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
何寶玉著《信托法原理與判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4月版
(英)愛德華茲,(英)斯托克韋爾著,《信托法與衡平法》, 法律出版社, 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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