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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分享】河南恒和置業有限公司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之案例分析
發布日期:2023-04-13     閱讀量:385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和公司”)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簽訂一份《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中天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恒和公司向中天公司發出《中标通知(zhī)書(shū)》,通知(zhī)中天公司中标位于洛陽市洛龍區開元大道的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恒和公司和中天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雙方對工期、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有關工程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後,中天公司進場施工。施工期間,因恒和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公司多次向恒和公司送達聯系函,請求恒和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相(xiàng)應損失。

2014年4月、5月,恒和公司與德彙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委托德彙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審核。2014年10月29日,德彙公司向恒和公司出具《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該表的主要内容爲:德彙公司根據結算申報資料及雙方初步完成的對審意見(jiàn)對案涉項目關于樁基、地下室、主樓更、單層造價等各項工程造價數值進行測算分析,工程造價共計394478042.29元(包括中天公司已施工完成部分及未施工完成部分)。2014年11月3日,德彙公司出具《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結算審核報告》。恒和公司、中天公司和德彙公司分别在審核報告中的審核彙總表上加蓋公章并簽字确認。2018年8月2日,一審法院對恒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峰波進行調查詢問,王峰波對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和《審核報告》的簽字均認可是(shì)其本人所簽,恒和公司公章亦由其加蓋。

2014年11月24日,中天公司收到通知(zhī),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恒和公司其他債權人的申請将對案涉工程進行拍賣。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設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關于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在建工程拍賣聯系函》中載明,中天公司系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項目開工,中天公司已完成産值2.87億元工程,中天公司請求依法确認優先受償權并參與整個拍賣過程。恒和公司和中天公司均認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公司對恒和公司的起訴。中天公司請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确認恒和公司欠付中天公司工程價款288640109.66元及恒和公司應付所欠工程款的逾期違約金114157163.37元,之後繼續計算至人民法院受理對恒和公司破産清算時止;3、确認恒和公司支付中天公司停工損失18304546.82元;4、中天公司在上述債權範圍内對洛陽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5.本案全部訴訟費(fèi)用由恒和公司承擔。

截止本案一審庭審結束前,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xiàng)關手續。2018年4月10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破申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李如祥對恒和公司的破産清算申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河南恒和置業有限公司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簽訂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二、确認河南恒和置業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xiàng)應利息;三、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工程價款288428047.89元範圍内,對其施工的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四、駁回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恒和公司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裁判要點分析

一、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恒和公司與中天公司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分别簽訂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截止本案一審庭審結束前,案涉工程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xiàng)關手續,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及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規避了國家關于建設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及建設工程質量體系要求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現(xiàn)《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該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屬于無效的合同。

二、關于《審核報告》及《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能否作爲本案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恒和公司委托德彙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德彙公司接受恒和公司的委托,根據有關合同、圖紙(zhǐ)、會議(yì)紀要及中天公司提交的結算書(shū)、竣工圖等,在對施工現(xiàn)場進行實地勘驗後,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審核,出具《審核報告》。恒和公司、中天公司和德彙公司三方分别在《審核報告》上加蓋印章,恒和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峰波也承認其本人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因此《審核報告》對于恒和公司與中天公司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能夠作爲本案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三、關于中天公司主張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是(shì)否成立,以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

中天公司依約對案涉工程進行了施工,恒和公司未依約支付工程價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現(xiàn)《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中天公司對于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權利。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根據2020年12月25日修正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确定。”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确定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法律文件中:一是(shì)住建部、财政部印發的《建築安裝工程費(fèi)用項目組成》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fèi)用項目按費(fèi)用構成要素劃分爲人工費(fèi)、材料費(fèi)、施工機具使用費(fèi)、企業管理費(fèi)、利潤、規費(fèi)和稅金……”;二是(shì)原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二者表述雖然不同,但(dàn)基本内涵是(shì)一緻的。由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包括人工費(fèi)、材料費(fèi)、施工機具使用費(fèi)、企業管理費(fèi)、利潤、規費(fèi)和稅金等。根據2020年12月25日修正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不包括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費(fèi)用。

本案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屬無效合同,因此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亦相(xiàng)應無效,中天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也就沒有了合同及法律依據。但(dàn)是(shì)截止本案一審庭審結束前,案涉工程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xiàng)關手續,恒和公司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應對由此給中天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的責任。本案一審法院判決恒和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欠付建設工程價款利息以賠償給中天公司造成的損失,但(dàn)該利息不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之内。

四、關于中天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程序是(shì)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财産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本案一審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了本案;2018年4月10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破申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李如祥對恒和公司的破産清算申請。2018年4月11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破5-3号指定管理人決定書(shū),指定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和河南義同律師事務所共同擔任恒和公司管理人。2018年5月11日,一審法院裁定中止本案訴訟。中天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是(shì)在人民法院受理對恒和公司的破産申請前,至人民法院受理對恒和公司的破産申請後,本案訴訟已經開始尚未審結。在管理人接管恒和公司财産後,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并對中天公司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中天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程序是(shì)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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