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法相(xiàng)關問題
在百瑞律師事務所針對長生生物疫苗事件的相(xiàng)關法律問題舉行的第三次研讨會上,百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曙夏律師首先發言,他主要從公司法角度,分析了通過追究公司董監高人員(yuán)的履職責任,進而實現(xiàn)保護廣大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依據及其可行性。
朱律師認爲:長生生物的董監高相(xiàng)關人員(yuán)在履行職責方面,違反了《藥品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可考慮通過損害股東利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訴訟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起該訴訟的條件是(sh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yuán)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有限責任的概念。當違法行使職權給公司帶來損害時,董監高再也不可能以公司的有限責任爲盾牌逃避自己的責任,這種制度安排促使董監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更加謹慎、更加盡職盡責,否則将以個人财産承擔責任,從而減少了董監高惹事、公司買單情況的發生。
朱曙夏律師發言内容具體如下:
長春生物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企業被發現(xiàn)存在違規生産和數據造假後,GMP證書(shū)被藥監局收回。作爲一個疫苗生産企業,GMP被收回必然直接導緻企業全面停産。而作爲一個主營業務是(shì)就是(shì)疫苗生産的上市公司,全面停産意味着企業的收入和利潤必然下降,股市上也必然形成負面的效應。雖然在2018年7月23日證監會對公司股東的股份做出限售處理,但(dàn)在此之前股東是(shì)否已經采取了抛售股票(piào)的行爲,我們不得而知(zhī)。如果公司大股東/管理層股東在此之前已經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股票(piào)抛售,那麽這些股東的這個抛售行爲必然會給廣大不知(zhī)情的小股東帶來損失。
《公司法》的第149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yuán),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從目前長春生物披露出來的情況來看,應當屬于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yuán)違法行爲給公司造成損失。昨晚剛剛披露的信息更加證實了這一點:公司通過一個違反藥品生産GMP認證要求的違法行爲、試圖達到使産品通過檢測、獲得上市、并進而實現(xiàn)獲得利益的效果。公司管理層作出的這個決策,通過一個确定的違法行爲爲公司謀取不當利益,客觀上形成了因行爲違法給公司造成無法挽回損失的損害結果。我認爲公司管理層的這個行爲,符合《公司法》第149條相(xiàng)關的規定。
随後,朱律師結合公司法,具體分析了股東财産與公司财産的關系、股東權力行使的法律基礎和法律保障、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在小股東權利保護方面的區别、上市公司小股東維權的具體程序、以及小股東權利如何實現(xiàn)等問題。朱律師還結合網絡公開信息,指出公司大股東及其近親屬名下的巨額财富以及高調炫富等情形。
朱曙夏律師最後說道:百瑞所正在研讨代表廣大小股民對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yuán)提起訴訟的有效法律途徑,并力争通過這樣的訴訟,打破過去(qù)有限責任公司出事以後,僅僅靠公司财産去(qù)賠償補償的局面。我們希望實現(xiàn)的效果是(shì)如果公司的董監高做了違法行爲,那麽除了公司财産之外,公司的董監高還要用自己的财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好處,是(shì)使董監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更加謹慎、更加盡職盡責、全力以赴。當然,我們不能把公司經營過程中任何商業上的經營風險都讓董監高來承擔,但(dàn)如果董監高管理下公司的行爲出現(xiàn)了重大違反法律的情形,那麽股東就可以行使公司法所賦予的訴權。
我注意到網絡上也有律師針對長生生物試圖發起訴訟,比如有一位律師發起集體訴訟,理由是(shì)長生生物上市的時候通過陰陽合同造假,給股民造成一些損失,但(dàn)是(shì)這個損失好像和目前我們讨論的這個問題沒有太多的關聯。
朱律師講到:百瑞所當前正在研究和策劃的這個訴訟,除了法律上的可行性以外,它有很好的社會效應。也就是(shì)說在過去(qù),公司裏的董監高或者大股東,在行使公司權力的時候,可能最主要的是(shì)考慮自己的利益,由于這樣的訴訟,使得它在考慮自己利益的同時,和所有股東的利益都牽扯到一起,這樣使公司更具有朝前走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從法律制度上,使它互相(xiàng)拆台的分散的離(lí)心力減少,也具有積極意義。
最後,朱律師明确表示:百瑞所在進一步認真研究相(xiàng)關情況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面向社會征集長生生物股東發起訴訟,在法律研究和訴訟過程中鼓勵律師關注公司治理和公司訴訟的相(xiàng)關業務,帶動我所律師在公司法層面上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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